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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户籍制度改革试点:交通事故赔偿同命同价
编辑:lsfwadmin | 时间:2014-06-06 | 浏览:2975次 | 来源: 网络

  中新网湖州6月5日电(张骏 余文斌 徐银银) 同一场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同命不同价”这一现象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长期被社会大众所诟病。

  去年,德清县作为浙江省首个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县,启动了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同命同价”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了实现。截至今年5月底,该县人民法院已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了判决了46件案件。

  去年,家住德清新市镇的倪大爷骑着三轮车与一货运公司的拖拉机相撞,经鉴定,倪大爷伤情经鉴定构成9级,法院判撞人者赔偿倪大爷49957.8元。

  受理法官表示,倪大爷是德清户籍,该县户籍制度改革,统称家庭户,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这意味着,本是农村户籍的倪大爷可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据浙江省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而法院判决人身损害赔偿以此作为判断依据,由此,两者之间相差悬殊。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户籍制度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体现在司法领域,既是交通事故赔偿的“同命不同价”。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时,死亡、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赔偿数额因受害人户籍而差异巨大。

  2013年9月30日,德清县作为浙江省首个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县启动了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德清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从2013年9月30日起,德清县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登记为“浙江居民户口”。

  同时,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基本赔偿项目及标准》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在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区域,受害人若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应按城镇居民的统计标准计算;事故发生时尚为农村居民,但在起诉时已统一登记为“家庭户”的,应按城镇居民的统计标准计算。

  结合这两个规定,从2013年9月30日起,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只要被侵权人为德清县居民,且在起诉时已登记为“家庭户”的,德清法院均按“家庭户”这一户口性质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法院方面认为,德清县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实现了一体化,法院裁判尺度得到了统一,“同命同价”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了实现。

  据了解,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5月底,该院审结的96件案件中,已有符合规定的46件案件该院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了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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